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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江苏消防网 2019-09-23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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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防工程师报考信息汇总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课程

原文如下: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信息化管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25201 、GA 654、GA 7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场所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3.2 微型消防站

单位根据自身消防工作需要组建的,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灭火器材装备、车辆,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等组成的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并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日常消防宣传工作的消防组织。

3.3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

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若干家单位组成的群众性互助、自律组织,起到安全互查、经验互学、资源互享、应急互援的作用。

4 消防安全组织

4.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有安全总监的单位,安全总监可以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消防经理人、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专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4.5 专职消防队

4.5.1 下列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1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钢铁冶金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5.2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车辆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以及执勤训练管理应符合《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规范》(DB32/T 3293—2017)的有关要求。

4.6 微型消防站

4.6.1 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在建成后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6.2 微型消防站站房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

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4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4.6.3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4.7 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人员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应迅速集结,组织人员疏散并参加初起火灾处置。

4.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应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外,还应建立工艺处置队,负责配合灭火救援力量处置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4.9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设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消防安全联防成员单位应当选择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初起火灾处置熟练技能的人员作为联防人员。联防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副组长由联防小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可以实行轮值制。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单位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5.2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5.2.1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7 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

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标准中5.2.1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

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6 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7 按要求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上报相关信息,每半年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2.3 具备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职责

具备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除应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对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1 指导下级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的制度措施;

2 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助下级单位整改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

3 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 掌握下级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6 每年对下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实施奖惩。

5.2.4 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管理职责

1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应共同负责;

2 建筑物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3 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4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统一管理,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2.5 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职责

举办灯会、集会、焰火晚会以及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2.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3 单位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建(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对受委托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5.2.7 微型消防站职责

1 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2 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3 加强对微型消防站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4 安排微型消防站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 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内部刊物、班组会议,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

5.2.8 区域联防联勤组织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2 制定联防小组值班轮巡、安全互查、定期会商、救援互助等工作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联防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3 督促成员单位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4 每月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内消防安全问题,交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商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办法,研究改善本区域消防安全状况的措施;

5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共同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6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7 掌握本联防小组成员单位灭火救援力量和器材装备情况,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扑救,发挥协同作战合力。

5.3 消防安全人员职责

5.3.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4 按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药剂;

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 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5.3.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10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3.3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 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 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况,督促维护保养;

5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6 组织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训练、演练;

7 筹备消防安全例会内容,落实会议纪要或决议;

8 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9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

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3.5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并按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传输设备)手动报警按钮报火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情;

3 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 不间断值守岗位,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5.3.6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 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5.3.7 保安人员职责

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 发现火灾及时通知周边人员,拨打119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 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5.3.8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

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疏散路线和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与引导疏散技能;

3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4 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5 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3.9 员工职责

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3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5 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消防演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

6 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3.10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 严格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 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6.1.2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6.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6.2.1 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每半年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

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3 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4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6 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7 灭火和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8 火灾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6.2.2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3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2.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宣传和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消防设施故障处置、情况记录等要点。

6.2.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8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特殊工种资格、动火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2.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2.10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管理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事故处置记录等要点。

6.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6.2.12 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3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责职能、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执勤训练、装备配备、装备使用保养及补充维修、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4 消防区域联防管理制度

应包括单位参与的消防区域联防组织的类型、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职责职能、联防互查、消防宣传、活动频次和活动记录等内容。

6.2.1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2.16 其它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根据实际制定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有关操作规程

单位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 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 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 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 火警处置规程;

8 火灾事故善后处理规程;

9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业或者使用。

7.1.2 单位场所实施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7.1.3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2 火源管理

7.2.1 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2.2 用火用电用气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2.3 用火安全管理

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5 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6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2.4 用电安全管理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2.4.4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 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7 单位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2.5 用气安全管理

1 单位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2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3 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

4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5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瓶组供气站,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7.3 火灾荷载管理

7.3.1 单位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严禁擅自拆除防火分隔措施。

7.3.2 建筑外墙设置的外装饰面或幕墙以及高层建筑竖向管道井,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3 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 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7.3.4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选取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7.3.5 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3.6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7.3.7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销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使用的,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3.8 库房内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7.3.9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7.3.10 严禁在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

7.3.11 举办促销、展览、演出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4 消防设施管理

7.4.1 消防控制室管理

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2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4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7.4.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和《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 32/ T 186)等的有关要求;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 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4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7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8 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同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7.4.3 灭火器管理

1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2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小于总数量的25%;

3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4 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4.4 其他消防设施管理

1 依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安装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2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业厂房、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电气火灾多发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 员工较多的单位(场所)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点,集中充电停放点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应符合相关要求,并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7.5 安全疏散管理

7.5.1 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3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门。

7.5.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7.5.5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7.5.6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5.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8 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7.5.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7.5.11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5.12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6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

7.6.1 一般规定

1 单位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通过规范运用标志、标识、标牌等可视载体,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可视化、规范化;

2 标识传达的信息应清晰、简洁,可采用文字或图例表述,标识颜色应当醒目并区别于四周装修材料颜色,且应设置在明显部位;

3 消防安全标识的制作、消防安全标识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相关规定。

7.6.2 提示性标识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水泵接合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消防电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应当设置显示设施、部位名称的标识;

2 灭火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消防泵、备用发电机、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报警阀、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简易操作说明、维护保养责任人、管道阀门的常开常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

3 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发电机房、厨房、化学实验室、药剂室、可燃物资仓库和堆场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明显位置应制作储存物品标识牌,标识储存主要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基本扑救方法;

4 宾馆、饭店的客房、商场、医院病房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楼层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7.6.3 禁止性标识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防火卷帘、消火栓、消防车道、登高作业场地、灭火救援窗口等应当设置禁止堵塞、占用、圈占和停放车辆等内容的标识;

2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储罐、堆场等部位及入口处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等标志;

3 存放遇水燃烧、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扑救”标志;

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明确禁止吸烟规定的,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7.6.4 引导性标识

1 消防水池、消防码头、消防取水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回车场地、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点周围应设置消防安全引导性标识;

2 引导性标识应通过柱式、地面箭头或满足视觉连续的间断布置等附着式方式,引导指向一定距离以外的消防设施设置点。

8 防火巡查、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确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8.1.2 单位应配备防火巡查和检查所必须的消防设施检查器材,定期做好维护保养。

8.1.3 微型消防站队员或保安应结合值班情况参加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8.2.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火灾高危单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8.2.3 火灾高危单位防火巡查应采用电子巡更设备,鼓励其他单位采用电子巡更系统。

8.2.4 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构件是否齐全;

6 应处于自动状态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7 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9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3 防火检查

8.3.1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单位必须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源状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10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1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4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外墙保温层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5 厨房的排油烟管道清洗情况;

16 微型消防站、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运行情况;

17 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8.3.3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测试的,应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一般规定

9.1.1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并应记录存档备查;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9.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9.1.3 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奖惩。

9.1.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9.1.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9.2 整改要求

9.2.1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9.2.2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9.2.3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 一般规定

10.1.1 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10.1.2 单位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等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和逃生自救常识。

10.1.3 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10.1.4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10.1.5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军训、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等,鼓励学生当好消防宣传志愿者。

10.1.6 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影像资料、试卷等内容的档案,并及时更新、存档备查。单位应适时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考核,检查培训效果。

10.2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0.2.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火灾燃烧常识、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穿戴消防防护装备、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0.2.2 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119、会穿消防戴防护装备、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0.2.3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检测人员;

5 特殊工种人员。

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1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1.1 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需要聘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1.1.2 预案应向单位全体员工公布,每名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11.1.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2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1.2 消防演练

11.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2.2 单位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获得业务指导。

11.2.3 消防演练前,应事先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11.2.4 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1.2.5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11.2.6 火灾高危单位应适时与当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1.2.7 建立包括演练方案、影像资料、演练小结、预案改进意见等内容的档案,存档备查。

12 火灾事故处置

12.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在岗队员立即出动,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报火警。属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范围的其他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起火单位协助进行火灾处置。

12.2 火灾扑灭后,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统计火灾损失,接受事故调查,查找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2.3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4 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补偿外单位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12.5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扑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关责任人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3 信息化管理

13.1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13.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备(传输设备),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传输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

13.1.2 联网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中录入单位、每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对消防设施部件进行标注。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应在系统中录入基础信息。

13.1.3 联网单位应每月在系统中录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对监测中心的查岗指令及时应答;确认发生真实火警时第一时间按下传输装置的火灾报警按扭,同时拨打119报警。

13.1.4 联网单位应每天登陆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查看本单位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对监测中心推送的火灾报警、联网故障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3.1.5 联网单位应当对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联网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3.2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13.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录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消防安全组织及人员、建筑及消防设施等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13.2.2 单位应及时将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日常消防管理工作记录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13.2.3 单位应当执行下列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1 自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2 单位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 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13.3 其他信息化管理

13.3.1 鼓励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前沿信息技术,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平台,使用二维码、NFC等技术方法,以信息化手段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固化管理内容、标准及程序,实名制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13.3.2 鼓励单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定期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促进单位消防安全动态化、精准化管理。

13.3.3 鼓励单位运用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微媒体加强沟通联系,互相借鉴经验做法。

14 消防档案

14.1 一般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准确、不遗漏,应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单位利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永久保存的,可不建立纸质档案。

14.2 档案内容

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9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 电气设备检查、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 火灾情况记录;

8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4.3 档案保管

1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4.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流动档案应保存在营业场所的现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集中保存。

14.3.3 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原文链接:

原文标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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