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登记注册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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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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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登记注册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登记注册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8月29日,应急管理部下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为方便广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
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网址:)未开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申请的功能,尚不能办理新开设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工程师登记业务。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销
申请注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需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邮寄至消防总队(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技术处王干事收,联系电话)。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初始注册
目前,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只能在原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注册,需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社保证明(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邮寄至消防总队(邮寄地址同上)。由于系统证书打印功能正在升级,所有新注册的消防工程师暂不能制作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需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社保证明(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邮寄至消防总队(邮寄地址同上)。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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