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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招聘考试:民法(三)

山东中公教育 2014-07-10 09:39:46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自由。权利有三大要素: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为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和身份权(如荣誉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又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主权利移转或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构成要件已全部具备从而已现实取得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构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6、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是法律规定的基础性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后请求侵害人回复权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救济权是以原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能否转移,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依附于特定主体不能转移的权利,如人格权。后者是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而转移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是由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也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等,这种保护措施由于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具体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公力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说来,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

(1)停止侵害之诉。即请求国家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2)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及归属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3)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4)变更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因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诉讼。上述各种诉讼形式通常也称为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方式。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是否提起诉讼,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自行决定。当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民事争议,国家有关机关应依法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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