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常识备考: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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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招聘考试中,法律部分占得比重虽然不大,但是法律题目相对来说难度较小,考生在了解的基础上获得分数还是非常容易的。所以,各位考生对于法律部分千万不要完全放任不管,也许真是法律的这几分,可以成为你领先他人的关键所在。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银行业考试中法律的重点——商业银行法的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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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存贷比的废除。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75%的存贷比要求失去了意义。废除存贷比,有利于放开银行的贷款限制,同时,其他组织也更加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不过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旦取消存贷比,就意味着银行业监督机构对银行的限制又少了一项,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是我们值得关注的,因此银监机构一定要加强监管,保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二点,对银行经营范围进行了修改。“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此次修改的建议中添加了有关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内容。应预留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空间。商业银行“触电”是金融与互联网不断交叉结合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因此,我们在做题时一定要把握住法条的最新修改趋势,通过发展的眼光去看法律问题,并且结合当前经济环境,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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