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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统一招考人民警察 (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事厅 2003-09-01 15:32:19

为优化人民警察队伍结钩,解决机构改革后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补员的实际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黑人发 [2002]60号)文件规定,决定举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以下略)工作。为顺利做好招考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招考范围、员额及条件

(一)招考范围

机构改革后经省编办核定的公安专项编(国家专项编)有空余编制且需要补充警力的单位。招录计划要严格控制在黑编办[2003]38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内,并经当地编制、人事部门审核,报省公安厅同意后确定。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公安事业单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招考员额

招考员额按公安专项编(国家专项编)空额数的50% 左右核定,女性招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招考员额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报考基本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无违法违纪问题,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对特殊专业人才可在视力、身高等方面适当放宽。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学历可放宽到中专;边境县、市(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孙吴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绥芬河市、穆棱县、东宁县)公安机关考生学历原则上可放宽到高中毕业考入的中专。

4、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研究生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法医(临床医学)、金融、财税、信息(计算机)专业人才,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具体招考条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 

二、招考程序和步骤

招考人民警察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把德才兼备、符合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录用到公安机关中来。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准备工作(2003年6月至9月)。

l、审核各市地录用计划。各市地录用计划经当地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审批。

2、2003年9月上旬,在《黑龙江日报》、《生活报》、《新晚报》、东北网等省内各种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各市 (地)、县(市)可利用本地宣传媒体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2003年9月中上旬)。

l、报名。报名工作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以市地为单位设报名点,负责本行政区(含辖县及跨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有关录警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报名点要张贴详细的招录计划表、招考简章等资料;配备测量身高、视力的仪器以及考试复习资料。报名时需携带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及相关材料原件,一寸同版免冠照片4张。报名人数与录用计划原则上要达到5:1比例,否则相应缩减录用计划或取消录用职位。

2、资格审查。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对报名者的学历、年龄、户籍等资格进行审查,并测量报名者的身高、视力,目测报名者的仪表、体形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3、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报名截止后,以市地为单位汇总情况、编录名册及报名软盘(Word2000),连同《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登记表》、《报考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名册》一并上报省公安厅、人事厅进行复审,合格后,由省人事厅委托市地人事部门向考生签发准考证。 

(三)笔试(2003年10月中下旬)。

笔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和发布成绩。笔试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每科独立成卷,各以百分计。三科成绩累加为笔试考试总成绩。

笔试后,按招考职务1:3的比例,依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按自然排序顺延。
 (四)体检和体能测试(2003年10月中下旬)。 

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委托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届时派督察组进行督导。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后,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在哈尔滨市组织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评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两项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依笔试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五)面试(2003年10月下旬)。

面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由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命题、制卷,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六)考核(2003年11月上旬)。

考核工作以市地为单位,以公安部门为主进行。主要是到考生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及工作单位或学校考核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并由被考核单位出具书面现实表现材料,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者,取消录用资格。考核后,由市(地) 公安局汇总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公示、录用审批(2003年11月中下旬)。

对考核合格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纪检、政工部门查实后,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作出复核结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安厅下发录用通知名单,由用人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录用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办理录用手续,凭录用手续到当地公安局报到分配工作。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培训合格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统一录警工作的领导,保证招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考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厅考录处、省公安厅人事训练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开招考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市(地)人事局、公安局也应联合成立招考工作办公室,并公布办公室电话号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人事部、公安部“凡进必考” 精神,严把公安队伍“进口”关,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人员,确保招考工作万无一失。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沟通,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安部门录用工作的指导,双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在全省范围的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在我省尚属首次,工作环节多、程序复杂,考录工作中既有省人事厅、公安厅组织实施的项目,也有委托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各地要严密组织,精心设计,每个环节要考虑周密,严格按考录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考录人民警察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办事,要严格掌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增强考录人民警察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充分发挥舆论、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聘请当地党委纪检及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成立相应的监察组织,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在考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考录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省人事厅、公安厅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将派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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