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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安厅2005年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中公教育 2005-09-12 09:49:40

根据《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招考的意见》规定,现将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收单位及名额

(一)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支队各大队公招交警100名。《公招简章》见省人事厅网站和省公安厅网站。

(二)全省市州以下公安机关公招民警2038名。其中:
成都710名,自贡51名,泸州220名,攀枝花60名,德阳52名,绵阳39名,广元28名,乐山36名,眉山38名,内江77名,遂宁66名,南充31名,宜宾36名,达州123名,广安77名,巴中52名,雅安34名,资阳86名,甘孜60名,阿坝70名,凉山92名。(具体见各市、州《公招简章》)

二、招考对象和范围

(一)招考对象

2005年及以前毕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其中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其它市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学历可放宽至中专)。

2005年及以前毕业的具有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安部属和省内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安部属和省内公安警察院校大专以上成人教育学历毕业生。

公安部属公安警察院校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省内公安警察院校指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成都市人民警察学校、凉山州人民警察学校。

(二)招考范围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公安警察院校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报考本市、州的职位,其中生源较少的地区,经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同意,可跨地区招考。其他大专学历人员在省内招考。

具体职位要求见各市州《招考职位表》。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30日以前、1980年9月30日以后出生)。但公安机关急需的法医、刑事技术、警犬、毒化、生化、爆炸物品管理、计算机、外语、金融财会、审计、交通工程、信息通信、电子工程、侦查、治安、交通管理、公安管理等职位(以下简称特殊职位)的专业人员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75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65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五)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急需的专业人员,男性身高1.65米以上。省内公安警察院校男性毕业生,1999年及以前入学的身高1.65米以上,2000年及以后入学的1.68米以上。

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急需的专业人员(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除外)可按照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5.0以上的标准掌握。

体重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体重超过规定标准但脂肪含量不超标者视为合格。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100%。

(六)符合当地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七)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6、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8、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组织的方式。省公安厅招警报名点为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由省公安厅负责。各市州招警报名在当地进行,报名工作由各市、州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5年9月24日至25日(成都市公安局报名时间为9月25日至26日)。

(二)报名地点:见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公招简章》。

(三)报名手续:

报名者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3张和用人单位要求的其它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须携带锻炼地所在地县以上团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和考核材料。

2、报考限招未就业人员职位的,须出具未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开具的失业证、档案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或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

3、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公安、劳改(监狱管理)、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7、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各类报考者具备上述手续后,按规定填写《四川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报考资格审查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笔试考务费150元、心理素质测试费8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审核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报考者提供的各类证件、手续及所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手续和不如实填写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报考、录用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开考比例

参加考试人数与每个职位录取数量之比一般不低于5:1。其中公安机关特殊职位及仅限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报考的职位,开考比例达不到5:1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能低于3:1。专业性强,报考者少或工作确需、需求量大,开考比例达不到3:1的职位,各市州人事局、公安局报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批准后再开考。

四、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按照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公招简章》要求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凭个人身份证、报名缴费收据领取。代领准考证的,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报考者应认真核对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严格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笔试、面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个别职位需加试少数民族语言笔试的,笔试科目总成绩占总成绩70%,少数民族语言笔试成绩占总成绩1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20%;用少数民族语言面试的,须在本市、州《公招简章》中明确。内江市公安局特警职位分值比例计算方法在本市《公招简章》中另行规定。

笔试结束后划定笔试合格线,笔试总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不能进入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笔试

公共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公安基础知识》三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笔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25%,《公安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20%。各笔试科目卷面满分100分,按上述比例折合后计入总成绩。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并可享受笔试科目成绩共加5分的优惠政策。具体加分办法为:《公安基础知识》加1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各加2分,所加分值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计入笔试总成绩。

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 "二等甲级"及以上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通过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并在编制和职数空缺内的,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年龄放宽到30周岁以下,视力按左右单眼裸视力4.6以上的标准掌握;身高按男性不低于1.65米、女性不得低于1.55米的标准掌握;高中(中专)学历人员可录用到县级及以下公安机关。

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笔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3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参加考试。笔试成绩于2005年11月23日由用人单位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省人事厅网站进行查询。

(二)心理素质测试。所有考生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取笔试方式,于10月23日进行。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三)体能测试。于2005年11月底至12月初进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分别组织实施,体能测试的项目和评分方法、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试两项以上达标者为合格。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急需的专业人员(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除外)不进行体能测试。具体事项由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分别通知。

(四)面试

在笔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不进行体能测试的,为笔试和心理测试合格的人员),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由用人单位予以公布。特殊职位和因考生弃考、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不合格等原因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3:1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体能测试合格者(不进行体能测试的,为笔试和心理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计入总成绩。

面试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至11日,具体事项由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分别通知。

六、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由各市州人事局、公安局组织,于2005年12月中旬进行。除身高、视力、体重标准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五)款执行外,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州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具体安排由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审、学历鉴定。

对体检合格者,由省公安厅和市、州公安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政审和学历鉴定工作。因考核政审、学历鉴定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州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八、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5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5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和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审批录用。

在此前已报考省内其它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报考本次公招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原报考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和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取消其在三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二)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按照评授警衔的规定报批警衔。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培训。凡按规定接受公安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于9月16日后到各市州查询当地的《公招简章》,或在报名时向招收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咨询。

四川省人事厅监督电话:(028)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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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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