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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2006年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简章

贵州人事人才网 2006-04-15 13:47:16

为保证我省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的基本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省招考办研究同意,2006年,我省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2029名人民警察。为使招考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核、政审、录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单位及职位

(详见招考单位职位表)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中专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2006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中央在黔各级机关、各类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4.在黔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5、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在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报考。定向到具体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6.报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的除普通高校大学专科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外,其余的仅限于户籍或生源属本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人员。

部分招考单位可在全市(州、地)跨县报考,具体地区见招考简章。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2.报考年龄要求:

①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8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报考全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安机关的(见简章),可放宽到30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③具备所报职位所需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放宽到3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④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普通高校)可放宽到30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⑤现为公安机关正式职工,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报考本人工作单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1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C类职位(见职位表),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可放宽到4.6以上(或双侧单眼矫正视力均4.9以上,400度以内),男性身高可放宽到165CM,女性身高不变;少数民族考生,男性身高可放宽到165CM,女性身高可放宽到155CM。

除身高和视力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4.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现为公安机关正式职工,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报考本人工作单位的,在学历条件上可放宽到下一级学历层次,即:本科放宽到大专,大专放宽到中专,中专不再放宽。

5.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上述学历条件中所指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06年9月30日,超过截止时间不能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相关证书的,取消拟录用资格;

7.2003年以来经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不能报考。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6年4月23日至26日

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二)报名地点:为方便考生报考,设省直和各市(州、地)、各招考县(市、区)报名点,省直报名点设在省人才市场(地点:贵阳市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对面毓秀路18号),各地具体报名地点由各招考办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要求: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6届毕业生需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省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由他人代为报名。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填写错误,责任自负),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一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考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由各招考工作办公室在报名时通知考生,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报名发票领取。

本次招考中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采取在笔试总分中加5分的办法进行适当照顾(加分在按比例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获“革命烈士”称号和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

2、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

3、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以上,并在服务单位年终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自愿者;

4、报考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需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和现工作单位;

3、西部计划自愿者需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服务单位和服务时间;

4、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考试科目

此次考试科目为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面试、体能测试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黔人发[2002]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笔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公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不指定考试用书,《公安基础知识》参考用书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但考试时间和题型不按参考用书中“考生须知”的要求执行。《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所要求专业知识内容。

笔试科目按职位分类确定,具体科目和分值如下:

A 类(综合管理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申论》(2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

B类(行政执法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专业知识》(200分)。

笔试时间:2006年6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30—11:00 《公安基础知识》

13:00—15: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5:30—18:00 《专业知识》、《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六、面试、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

(一)面试

笔试结束后,省招考办公室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对象,如所确定进入面试对象与所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省招考办取消或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因计划调整或取消的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二)心理素质测评

心理素质测评采取计算机上机答题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公安工作的心理素质,是否适合在公安机关工作。测试结果分为:“适合”和“不适合”,结果为“不适合”的考生,视为测评不达标,取消其进入下一轮考试资格。心理素质测评只进行一次,不进行复测。

(三)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

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地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未参加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七、体检

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按招考职位人数从考试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黔人发[2004]14号)规定,在省、地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

八、考核和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考职位人数从考试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考核和政审对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地组织、人事、公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核和政审对象。

考核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①近年来经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

②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③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④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⑤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⑦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⑧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过不称职的;

⑨经省招考办认定影响录用的其他情况。

九、录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地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合格的,由招考单位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除外),对培训合格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并评授警衔。

十、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招考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

招考监督电话:  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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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公安厅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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