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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7年招考5930名基层人民警察的通知

四川人事考试网 2007-07-06 09:37:17

各市(州)委政法委,各市(州)人事局、公安局:

5月31日,省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公安基层队伍建设,充实公安基层警力,同意组织实施2007年县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统一招警工作,尽快为基层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补充警力。根据省委常委会要求,经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将2007年县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统一招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警计划和职位设置

(一)招警计划。此次招警计划共5930名。其中,全省市(州)以下公安机关空缺的4666名公安专项编制全部用于这次招警,对各地未用于这次招警的空编在全省范围统筹调剂招警。另外,根据各地农村警务室建设的实际需要,省上还将调整部分编制追加招警计划1264名。空编数不足,此次又确因工作需要新增加编制招警的市(州),经市(州)政府研究同意后将需增加的招警计划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由省上在下步全省统筹调剂各地空编时予以考虑。
新招录民警全部充实到基层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

(二)职位设置。设综合管理职位和公安专业职位,录用计划原则上各占总名额的50%。女性录用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录用总计划的15%。

(三)排名方法。同一职位的考生在本市(州)拉通排名,在录用公示合格后按成绩排名次序和各地的录用计划,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录用单位。

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面向全国招考,其中大专及以下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2007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学历且符合招考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

(一)学历和专业。

1.综合管理职位: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公安专业职位: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警察院校毕业生。

(二)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备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7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以前、196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三)身高及视力。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其中1999年及以前入学的省内公安警察院校男性毕业生身高1.65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4.8以上。

(四)其他条件。考生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属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不能报考。

三、开考比例

经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者均可参加笔试。进入面试人数与职位录用计划的比例为3:1。达不到3:1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合格者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四、考试科目及分值计算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个别职位需加试少数民族语言笔试的,少数民族语言笔试成绩占总成绩10%,其他笔试科目成绩占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20%;用少数民族语言面试的,须在本市(州)《公招公告》中明确。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笔试科目及分值。综合管理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分别占总成绩的25%、25%、20%。公安专业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

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合格,且符合其它报考条件的,即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

(二)加分项目。

1.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报考者的加分按规定执行。

2. 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 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各市(州)公安局汇总,经各市(州)人事局审查后,于9月13日前将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和加分情况清单报送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五、组织实施

公招工作按照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围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各市(州)人事局考试中心实施。少数民族语言笔试由各市(州)人事局命题并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招警总公告于7月20日发布。各市(州)公告于7月25日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此次公开招警统一实行网络报名、缴费,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市(州)人事局实施。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网络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26日至8月5日。上传照片、网上缴费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10日。报名网站地址由各市(州)在本地《公告》中公布。

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由民警所在公安机关(或原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联系通知并组织到市(州)公安局报名,报名时须出具民警的荣誉、烈士、牺牲、伤残等证书证明和报考者本人的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市(州)公安局资格审查合格并报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将报考人员名册及《报考信息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三)笔试。笔试定于2007年9月2日进行。2007年9月29日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公布笔试成绩。考生可于9月30日至10月6日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10月11日在该网站公布。

(四)心理素质测试。所有考生均进行心理素质测试,于2007年9月2日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参加笔试且心理素质测试合格者,进入下一考录程序。

(五)体能测试。安排在笔试后、面试资格复审前进行。体能测试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由各市(州)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试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能测试方案,由所在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意见,报省公安厅同意后实施。

(六) 资格复审及面试。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于2007年10月12日确定并公布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各市(州)公安局于2007年10月13日?16日组织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市(州)人事局、公安局在笔试、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工作必须于10月18日18:00前截止,并通知到递补面试人员本人。

2007年10月19日-21日面试。面试由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为保证面试公平、公正进行,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时间、分组及顺序,评委抽签决定面试分组。面试结束后,由市(州)公安局填写《面试情况一览表》,于10月23日前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七)体检、考察。面试结束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如面试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由省上按总成绩划定合格线,在合格线内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报经市(州)人事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原则上在11月中旬结束。除身高、视力和体重外,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各市(州)进行公示,期限7天。公示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录用单位。

(九)录用审批。经考试、体检、考察且公示无问题者,由省公安厅委托市(州)公安局进行审核,报市(州)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送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材料作为新录民警授衔依据。首轮录用审批工作在11月底结束,11月30日前首轮录用的民警报到。

(十)调剂录取。各市(州)首轮录用工作结束后,要于12月10日前将空缺职位上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由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研究确定调剂方法,将调剂方法和空缺职位向社会公布,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六、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上报招警计划。各地政法委、人事、编制和公安部门要根据空编情况,按照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未建派出所的乡镇必须设立警务室并配备警力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招警计划,务于2007年7月13日前上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公安厅审定。

(二)认真制定本市(州)《公招公告》。各市(州)委政法委、人事局、公安局要按照本通知和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二OO七年全省县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公招公告》。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缩短周期,各地招考公告与全省总公告一致的,不再报省上审核,由各市(州)直接发布;如有与全省总公告规定不一致的,须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再向社会发布,未经审批的一律无效。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招考条件和体能测试等方面作适当调整,具体方案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同意后组织实施。需报请审批同意的《公告》和调整方案,须于7月18日前上报。

为便于考生选择录用职位,各市(州)应将招考计划分配到具体的录用单位(如xx派出所或xx警务室综合管理职位 x 名,公安专业职位x名),并在公告中明确。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事、编制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合作,相互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招警工作。为维护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以及体检和考察等环节,要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进行全程监督。要建立健全考录工作责任制,各市(州)要建立考录监督小组,设立考录工作举报箱并公布监督电话,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弊。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及《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暂停其进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将组织巡视组,对各地招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四川招警考试 招警考试网

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公安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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