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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省枣庄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山东人事考试网 2010-03-25 16:4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2010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3号)、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2010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字[2010]21号),2010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鲁人调[2000]14号),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鲁编办[2007]67号),原则上可按照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的,按照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招考简章的要求,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在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除符合公安专业科员职位报考条件的人员外,其他专业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7日至31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证明到枣庄市公安局(新城区光明大道3097号)进行目测(报名者应在网上报名的当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目测,3月31日报名的应在当日17时前参加目测)。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目测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目测和资格初审合格的,在网上交纳考务费120元(每人每科40元)。为减轻特困考生负担,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大学生,可凭《山东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规定的证明材料,于2010年4月6日到鲁南人才市场一楼(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9号)办理减免手续,免收有关考务费用。

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二)资格审查

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24日、25日两天:

4月24日下午 14:00-15:30  公安基础知识

4月25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5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二)面试

在市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和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参加面试人员应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森林公安机关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本市公务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考试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测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

体能素质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素质测评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以下的,取消录用资格。

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必须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素质测评。

森林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考核政审、体检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体检。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考试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考核政审、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等额确定的对象经考核政审、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政审和体检。对报考人员因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从该职位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考核政审、体检对象。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目测和资格初审,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考核政审和体检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2010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3号)及枣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2010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字[201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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