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试行)
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录工作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由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的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负责招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自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
(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招录。部分从事森林灭火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且精力充足的人员,年龄可适度放宽到45岁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七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市(县、区)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森林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汇总审核。
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动员,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发布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公告。
(二)组织报名。各地结合实际,选择报名方式,确保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三)资格审查。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是否具备报名资格。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在指定的市级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习、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核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政治审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森林专职消防员须填写《现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
第十条 新录用的社会普通公民,岗前培训不少于3个月。具备1年以上森林灭火救援经验的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1个月。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 条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办公室使用同一印章,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刻制下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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