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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民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考点解析

2017-02-28 1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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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民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婚姻的效力瑕疵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形。我们一起梳理下无效婚姻的具体考点。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自结婚时便不存在的婚姻效力瑕疵情形。

1.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申请:

婚姻无效的申请,指有申请婚姻无效的人,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只能对法院提出。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人包括两类:

(1)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

(2)无效婚姻当事人之外的“法定利害关系人”。

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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