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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种类考点解读——居住权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1-07-06 16:11:55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民商事法律领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民法典》从制定到实施以来,一直在社会生活领域引起了广大人民的高度关注,因此《民法典》与以往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不同之处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当然,在我们各大类型的考试中,其内容的变化之处也成为了我们在备考中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居住权也成为了我们备考中务必要掌握的知识点。

立法者规定居住权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是我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因此,立法者在《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居住权。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特征在于:第一,居住权目的有限定,即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居住权享有主体有限定,取得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居住权享有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设立居住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三,居住权设立原则为无偿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那么为什么居住权要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呢?主要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身份属性,所以原则是无偿的。但是,也不能搞一刀切,一律认定居住权为无偿,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我们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有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居住权禁止居住权人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这实际上也符合居住权规定的目的,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而不能用来牟利或者转让给他人,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归于消灭,不能继承。

通过对居住权的定义和特征的描述,相信大家对居住权有了大致的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加充分的掌握居住权,下面针对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居住权的内容以及居住权的消灭这些具体的知识点完整而清晰的展现给大家。

首先是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1.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来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书面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68条)。2.通过遗嘱方式来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使用本章的相关规定。”例如,老李有儿子小李,小李母亲死后,老李又与丽丽结婚,老李生前定有遗嘱,在其死后房屋归儿子小李继承,同时又为第二任妻子丽丽在该房屋上设立了10年居住权,以免自己死后,丽丽无处居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但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有两点需要注意:1.只有遗嘱人死亡时,该遗嘱才能生效,这也是通过此方式获得居住权的人享有居住权的前提。2.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也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的方式不同于合同设立居住权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去登记机构登记,而是居住权人持遗嘱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其次是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人只能对住宅进行占有、使用,而不能转让居住权,当然也不能抵押,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通俗理解就是,原则上,居住权人不能出租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即居住权人不能对住宅进行收益。而住宅的所有权人在设立了居住权后也不能将住宅进行出租。

最后是居住权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居住权消灭事由有二:1.居住权有期限且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续期或未能成功续期的;2.居住权人死亡,因居住权不能继承而归于消灭。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关于居住权的消灭最后提醒大家是:除了上述居住权消灭的事由之外,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现灭失的情况,如遭遇地震,那么居住权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即居住权也会出现灭失。

以上是我们《民法典》新增用益物权种类-居住权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做好本知识点的掌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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