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及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传 真:-1803。
原标题:2016年4月教师资格认定及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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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及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xls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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