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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备考指导:提高安全意识 备考“安全”法条

中公教育 2014-05-23 16:35:14

自2014年3月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发生后,又接连发生了乌鲁木齐和广州火车站砍人事件,而广州砍杀袭击距离乌鲁木齐暴恐案只有七天,其中有很多毫无自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这些令人发指的行径一方面告诉我们恐怖暴力事件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危险随时可能降临,另一方面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增加安全意识!而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给未成年人灌输自我保护意识,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具备必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常识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主要考查的是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法条背诵与运用能力,今天就跟大家来学习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常考的法条与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重要法条: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权利阐述】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试题学习】——考查知识再现能力

1.【填空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_______周岁的公民。

【答案】十八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 【监护职责】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二十一条 【人格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专门教育】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试题学习】——考查知识运用能力

2.【案例分析题】北京广播学院附属实验中学的张阳,刚报到就被开除了,因为他在宿舍里抽烟。学校的王校长坦言:作出如此决定是因为“很多家长反映校风不好”,虽然“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作依据,但“我们学校管理比较严”。请针对此事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这个案例涉及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学生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学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此案例中,学校在“没有具体处罚条例”的情况下,无权随意开除学生,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张阳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用工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身心健康保护】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校园安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六条 【智力成果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职业技能教育】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试题学习】——考查知识再现能力

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未满( )周岁。

A.12 B.14 C.16 D.18

【答案】C。

4.【填空题】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_________教育。

【答案】职业

5.【判断题】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

【答案】√。

【试题学习】——考查知识运用能力

6.【案例分析题】某地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他们认为,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不熟知自己的学生,不掌握他们的秘密,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

管理班级时,教师是否可以拆看学生信件?请运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说明你判断的理由。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这说明中小学生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2)学生的信件、日记等属于个人隐私,教师私自拆阅,是侵犯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依法执教应该是教师的职业底线。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教育管理权时,也应依法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 第五十四条 【教惩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办案的特殊要求】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八条 【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试题学习】——考查知识再现能力

7.【判断题】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答案】√。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从试题中看出试题考查并不深奥,主要是知识再现能力与简单的知识运用能力,把握好常考法条,多练习案例分析题,尝试自己分析案例写答案,提升知识运用能力,是备考中的一些小方法与技巧。提醒考生在日常生活中多注意积累与分析,必会为考试增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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