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初识(上)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常考察的内容,一般的法律法规考察形式还是比较简单的,只是对一些法律条文识记的考察,但是,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法理的考察,这点内容就有些难度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下关于教师考试中常见的法理部分的知识点。
首先是,教育法的形式渊源。什么叫做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呢?所谓的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教育法律法规是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我国的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2,教育法律,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个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其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意外(教育单行法律或教育专项法律)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3,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5,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6,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其次,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所谓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1,假定(法定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2,处理(行为准则),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3,奖惩(法律后果),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这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需要大家注意一下,教育法律关系有三个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这是教育法律法规法理部分的一些内容,因为这部分内容比较多,我们今天就先学习这么多,下次我们接着进行学习。
以上就是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初识(上),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可查看中公教师网-法律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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