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是谁应该承担责任,也成为近来的常考考点,那么就常考的法条及对应的习题汇编如下。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颁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重要的法条:
第十一条【当事人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2015年上-中学】放学后,几名学生到教师王某私自开设的学校附近的商店里,购买了过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A)。
A.王某 B.学校 C.政府 D.家长
【解析】在这道题中,也就是说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王某而不是学校,更不是政府和家长。
第十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例如:【2016年上-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被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宽慰,但是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B.学校应该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学生应为属于自伤的行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D.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析】在这道题中,应该自伤的事故责任学校不承担。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并且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责任,行为没有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题干中明确表示老师已经对小强进行了宽慰但是无效。
第十三条【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例如:【2017年上-小学】放学的途中,11岁的强强在人行横道上被同班同学小刚撞到,导致骨折。对该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
A.小刚 B.小刚的监护人
C.学校 D.班主任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认定。题干中的小刚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事故责任由小刚的监护人承担。
以上介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公教育祝您考试成功!更多法律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查看中公教师网-法律基础知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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