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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事故与责任知识点及练习题答案解析

中公教育 2018-03-08 14:45:49

教育法律法规部分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经常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查大家。其中关于事故与责任是考试中常考的内容。这里,就针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事故与责任的知识点进行整理,内容如下:

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介绍的是关于学校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这里的每一条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也是我们在考试里比较侧重的一个考点,经常会以例子的形式出题: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校舍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明显的安全隐患的,例如:体育老师让学生在学校坑坑洼洼的场地进行练习立定跳远,导致学生出现脚踝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例如,学校没有在每一层楼道内设置消防安全设施,一旦出现火灾未能及时解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学校的饮食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例如:学生因为食用了学校提供的食物,而出现食物中毒等迹象,学校要承担责任。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例如,李老师组织学生去春游,在春游期间一个学生不小心溺水,这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例如:当学校知道教师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依旧让该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这里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当学校并不知情的时候,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当学生家长故意隐瞒学生的病情,例如:心脏病等疾病,导致学生在平时的跑步中猝死,此时学校并不知情,学校可以不用担责。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例如,老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面色苍白,上喘等非常态现象,却置之不理导致学生发病未及时救助,学校承担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是指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者心灵的行为,而变相体罚常常是指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例如:罚抄、罚钱、辱骂学生等行为。例如:学生上课喜欢嗑瓜子,老师就买了百斤瓜子,说是让学生一次嗑个够,这就属于变相体罚。无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法律严令禁止的,学校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例如:当学生家长故意隐瞒学生的病情,例如:心脏病等疾病,导致学生在平时的跑步中猝死,此时学校并不知情,学校可以不用担责。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对于此条款考试中经常考察为第2、3、4、5条居多。例如学生在校外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伤,学校无法律责任,且摩托车车主应当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例如:在平时的上学放学途中发生意外,学校不需要担责。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例如,经常考察在学校放假期间,学生来学校打篮球而导致受伤的情形,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致害人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张老师在校门外开了家小饭店,学生在其饭店用餐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等现象,学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应该由小张老师承担责任。

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账责任的主体是( )。

A.李某

B.张某

C.学校

D.李某和学校

1.答案:D。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教师默许学生行为,未尽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指导具有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2.放学后,几名学生到教师王某私自开设的学校附近的商店里,购买过期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对这起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

A.王某

B.学校

C.政府

D.家长

答案:A。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为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事故由王某负主要责任。

3.初中生晓东放学后在校外玩耍时不慎摔伤。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A.晓东

B.学校

C.晓东及学校

D.晓东及其监护人

答案:D。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中发生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初中生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晓东及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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