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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中公教育 2021-02-26 17:05:54

【考情介绍】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招聘考试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主要以客观题目为主,难度中等,识记类、应用类题目皆有。我们将对这部分知识进行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考生。

法律法规需要大家能够对重点条目熟读识记,部分条目有相似之处,需要做好区分。我们要以此为出发点,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

【知识链接】

(一)关于“颁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教师工资、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关于教师且带有时间的相关条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以上便是今日教育法律法规的部分分享的内容。现在我们来做两道这部分的题目来巩固一下。

1.我国原《义务教育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分别是( )。

A.1986年9月1日和2006年9月1日 B.1986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

C.1986年7月1日和2006年9月1日 D.1986年9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

1.【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因此,此题选C。

2.1993年颁布的( )明确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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