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基础知识
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江西历年考题当中,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今天主要介绍生存权、安全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但学生的权利不仅仅有这些。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描述一下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1.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公民依法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此项权利简单来讲就是保证未成年人活下去。
2.安全权
安全权从不同角度来讲主要有两个角度:生理安全和心理安全。
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中”。例如不得在危房、危楼等地方进行授课教学。
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例如学校门口等地不可出现卖黄、赌、毒等书籍、音像制品的摊贩,未成年人心里发育不够健全,此类物品可能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
第3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主要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学校不得开除、劝退或者取消学籍。
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教师不可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的权利。例如,教师不可以随意占用学生的学习时间,带着学生去参加活动;不可以因学生学习成绩差不让学生参加考试等。
公正评价权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例如教师不可以用学习成绩的好坏来评价学生的品德好坏。
4.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主要强调的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教师不可以随意给学生起绰号,在批评教育学生的时候不可以对其进行不合理的惩罚,比如跑50圈、扇脸等。
该法其他相关规定还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这两条具体规定的是学生所享有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偷看日记、偷看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以及公布成绩、情书、体检报告、家庭情况等。
该法其他相关规定还有:“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例如小明在某老师的带领下绘画比赛获得了一等奖,但提交时却只有教师的署名,而没有小明的。
以上就是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考到的学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具体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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