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形态
【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既遂)与未完成形态。有同学会疑惑,为什么未完成形态也需负责任呢?那是因为,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说几点注意: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试题展示:
1、廖某对李某实施抢劫时,因被路人发现而仓皇逃走,其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军人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军转安置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