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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考点?

2018-05-04 17:08:57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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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继承法基础知识

1.什么时候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举例:A、B一对老夫妻,和儿子C、媳妇D、孙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现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张分遗产。(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哪些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看是否是房屋的对价)

(2)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抚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3.继承权及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举例:C杀害妹妹H,同时丧失了对父母AB的继承权和对H的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展开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要先用遗产还债)

【牛刀小试】: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其生前未立遗嘱。张某的下列亲属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

A.张某的祖父

B.张某的哥哥

C.张某的妹妹

D.张某的父母

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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