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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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
二、操作步骤
1.未就业随军配偶(本人或所在参保单位)携带材料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注意:如果同时提交信息表,我中心将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进行初审。
3.部队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邮寄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4.我中心在收到部队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基金确认到账后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注意:如果部队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请一并提交:
3.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发送联系函;
3.收到部队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二)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三)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
(四)友情提示
1.参保职工在办理随军家属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养老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2.在提交转入申请前,请先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本为准),如不一致须先由参保单位办理变更业务。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参保人接收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情况或重复缴费退费推送信息的操作步骤:【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消息通知”】→【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姓名、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5.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六)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查询(转移接续业务办结2个月后):【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登录】→【点击“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定制业务”】→【点击“提交请求”,当前状态显示“定制已提交”】→【可于提交请求的次日查询结果】
【注:首次登录须先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点击“我要注册”,按系统提示步骤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社保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七)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8.《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9.《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 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309号)
10.《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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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yk.bjhd.gov.cn/jbzz/rsjcjs/rlsbBSFWDT/rlsb_shbx/zyjx/201909/t20190919_43476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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