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蒙古关于开展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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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开展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
为全面掌握库伦旗政府安置部门安置后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情况,经研究决定,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全旗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且再就业困难退役士兵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经库伦旗政府安置部门安置后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下岗失业、因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和已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再工作的退役士兵除外。)
二、认定单位、时间、认定流程
认定单位:库伦旗就业局
认定时间: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进行认定。
认定流程:常住地乡镇苏木、社区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递交材料、公示、逐级审核上报,库伦旗就业局认定。
三、需要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必需提供材料: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含安置后未上岗及自谋职业人员)、退役证(退出现役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立功受奖证(证明)和《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通辽市人力资源登记表》、《库伦旗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2、3)。
(二)申请人根据就业援助类型提供相应材料: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和人社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力鉴定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残疾证》;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3、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材料;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5、已被用人单位解雇的需要提供解聘合同;6、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7、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
四、认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
五、资格审核
旗就业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认定后,认定结果报送旗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六、其他事项
(一)各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嘎查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认定相关程序的宣传和通知工作,确保符合认定范围的退役军人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定,因未通知到位而影响认定工作开展的,后果由退役军人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站承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前来认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旗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服从就业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指挥调度。
(三)申请人提供的认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认定通知均在库伦旗电视台、旗融媒公众号、人民政府网站和苏木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附件2:通辽市人力资源登记表
附件3:库伦旗退役军人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申请认定审批表
(附件见:http://www.kulun.gov.cn/klq/c100025/2020-04/08/content_28dd4def00284f99bb6299f54c0052ae.shtml)
中共库伦旗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
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7日
文章来源:http://www.kulun.gov.cn/klq/c100025/2020-04/08/content_28dd4def00284f99bb6299f54c0052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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