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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广西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08-14 11:02:01

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做好柳州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柳政规〔2019〕63号)的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本级和各区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的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以工代训,并列入柳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第四条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

(一)培训对象

年度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下同),原则上在退出现役到地方报到后1个月内,参加转岗适应性培训。

各区(不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本辖区安置的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也可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办的适应性培训。各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般自行组织本县(区)安置的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接收退役军人较少的县(柳江区),也可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办的适应性培训。

2019年年度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2020年退役军人同步参加适应性培训。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

适应性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不少于32个学时。其中集中授课培训不少于12个学时,网络学习不少于20个学时。培训内容按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求结合柳州市和各区县实际安排。

(三)承训机构

集中授课。列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承担集中授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组织退役军人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集中授课。

网络学习。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网络学习统一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办的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承担,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网上报名和开展网络学习。

(四)培训管理

1、日常管理。市、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安排专人开展日常管理,严格培训纪律,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办适应性培训的各区安置退役军人,由各区安排专人到承训机构跟班参加管理。

2、质量评估。为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班由举办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培训质量评估,参评率不低于90%,优良率不低于90%,评估汇总分析表存入培训档案。

3、考评考核。对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退役军人可在广西就业创业培训网自行下载和打印证书,并获得职位推荐。

4、系统录入。承训机构开班后,举办培训的市、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员信息录入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系统,并将开办情况送市、县(柳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集中授课培训经费700元/人,网络培训经费100元/人。(依据:桂退役军人发2020年21号和桂退役军人发2020年69号)

资金来源:从柳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统筹列支,也可调整部门预算或在往年资金结余中适当增加经费保障。

(六)经费申请

按照“谁垫付、谁申请”的原则支付经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审核,人社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的情况发放培训补贴。

1、集中授课培训经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党校(行政学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举办的适应性培训。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由党校(行政学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上参训人数、时间、专业和培训效果,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党校(行政学院)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由举办培训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党校(行政学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各区(不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党校(行政学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的适应性培训。由承训机构向举办培训的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上参训人数、时间、专业和培训效果等材料,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培训机构。各区(不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培训机构。

2、网络培训经费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本辖区安置的退役军人参加网络学习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年度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列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和专业目录内,接受1次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符合2011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上款规定接受1次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之前接受过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不再重复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3、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1、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范围: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学员并享受每天60元生活费补贴和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学杂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2号)定额补贴标准执行,退役军人未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按初级工支付培训补贴;住宿费按培训机构学生住宿标准支付;职业能力鉴定费按职业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2、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费用,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执行。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补助。机动车驾驶既是职业技能,也是生活技能,是综合性的基本技能。符合2011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获得机动车(摩托车除外)驾驶员培训补助,凭驾驶证、退出现役证、身份证复印件、学车培训缴费发票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补助暂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三)开办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班的程序

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各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前向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退出现役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军人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班请示一式两份。

开班申请表一式两份。

退役军人学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学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等。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县(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在开班后对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承训机构开班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员信息录入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系统,并将开办情况报市、县(柳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资金来源

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来源:各级退役安置补助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专账资金。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补助经费来源:退役安置补助金中用于各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

3、退役军人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经费来源:专账资金。

若需调整部门预算或往年结余财政资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发函至财政部门办理。

(五)经费申请和拨付

资金核实和拨付按桂退役军人发〔2020〕年21号文和桂人社规〔2020〕2号文执行。

按照“谁垫付、谁申请”的原则支付费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

1、承训机构在培训结束1个月内,根据退役军人参训人数、时间、专业和培训效果,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以下培训补贴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培训人员花名册;

(3)培训检查情况表;

(4)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职业技能鉴定费相关证明;

(6)收费标准;

(7)发票;

(8)培训机构情况说明。

承训机构向市、县(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后,市、县(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培训情况评估,依据培训人员花名册、考勤表等材料,重点对培训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填写检查情况表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从退役安置补助金中支出的,由市、县(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需从专账资金中列支的,市辖区(柳江区除外)退役军人培训费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附上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各县(含柳江区)退役军人培训费用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函县(柳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附上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由县(柳江区)财政部门拨付,同时报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给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退役军人个人向安置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附上驾驶证、退出现役证、身份证复印件、学车培训缴费发票,安置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支付。

3、因培训对象自身原因造成没有完成培训且未在培训协议中明确培训经费处理办法的,原则上按以下办法处理:依据培训项目学时或培训内容进度,完成50%以上(含)支付90%,完成30%(含)- -50%支付50%,完成不足30%的不予支付。

根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在培训开始1个月后,可从相关资金中预拨付30%的培训经费给培训机构,并根据实际培训开展情况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六条学历教育

(一)学历教育培训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3号)规定,对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在毕业(结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退役一年后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另按有关政策办理。

(二)补贴标准

每人只能享受1次。按照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桂财规〔2019〕3号文规定的每年8000元标准。

(三)经费来源

符合桂军务发〔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学费补贴,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中解决。符合桂军务发〔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补贴,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专账资金统筹解决。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的学费补贴,从各级学生资助资金中解决。

若需调整部门预算或往年结余财政资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发函至财政部门办理。

(四)经费审核

由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个人提出的培训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将结果告知退役军人本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后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用款申请后,由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个人。

第七条以工代训

(一)培训对象

符合2011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自2019年4月起一次性新招聘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以工代训,给予接收就业单位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执行期限

按照500元/人/月的标准,最长连续发放6个月,工作满一个月不满6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给。

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经费来源

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若需调整部门预算或往年结余财政资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发函至财政部门办理。

(四)经费审核和拨付

企业向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请,应提交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当月发放工资对账单,安置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向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用款申请后,由区县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

企业也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请,附上上款规定的材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拨付以工代训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享受补贴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级各部门拟对工作人员通报和处分的,要将情况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本实施细则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表:柳州市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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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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