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1. 优待证发放规定: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2. 发放范围: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复原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原标题: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文章来源:http://www.sqq.gov.cn/art/2020/10/19/art_3920_655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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