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考试

首页 >军人考试 > 军转干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2022军转干考试法律知识之民法典修改亮点——居住权

中公军人考试培训 2021-11-15 14:18:56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有很多新增亮点,比如在物权之用益物权中设立“居住权”。面对这个新增的物权,大家可能会有一些小疑惑,什么是居住权,和租赁有何区别?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新伙伴。

一、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中的一种。《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二、设立方式

1.设立居住权,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可见法律对设立居住权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原因有二:第一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2.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一般情况下给他人设立居住权是为了保障他人在没有房子所有权的情况下达到合法居住的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

3.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消灭需要及时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和租赁的区别

1.居住权是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租赁合同是债权,具有相对性。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而租赁合同相对来说具有短期性。

3。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租赁是有偿的。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军人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军转安置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022陕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峰会预约

陕西2022年陕西省考公告解读暨备考指导

省考 |02-20 12:00

免费
2022年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湖南2月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省考 |02-22 07:00

免费
2022年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湖南3月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省考 |03-30 07:00

免费
2022湖南公务员考试公告解读+备考指导直播课

湖南从2022多省省考看湖南省考新风向

省考 |02-16 07:00

免费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军人考试<

进入频道首页

军转干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公安现役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士兵提干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士兵考军校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自主择业

政策公告 企业信息 培训信息 军转风采

征兵入伍

考试公告 政策信息

退役士兵安置

考试公告 政策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部队内部晋升

军人职称考试

军政新闻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