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须知:纳税信用级别大调整
acca考试交流群② 477754006
中公财经培训网acca课程中心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4月1日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纳税信用评价将迎来新变化,大家准备好学习新知识了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一、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二、适用M级企业范围。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自2018年4月1日期,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具体参见以下标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M级(新增):
1、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更多相关内容点击acca行业动态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会计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会计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