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五章第六节基础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6.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月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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