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

首页 >会计考试 > 税务师 > 备考资料 > 税法(一) >

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七章基础知识点:征税范围

中公会计 2019-02-26 16:03:40
(点击图片查看更多)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上地享有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计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取得的增值性收入,也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纳人土地增值税课征范围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增值额,而非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1)房地产的继承

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为权属变更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的赠与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已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行为。房地产的赠与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i、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1.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5.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人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8.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无论土地使用者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计、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一i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19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开启,如果独自学习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中公的面授或者网校,我们有优质的教学资源,可以为大家的税务师学习提供很大的帮助,可以让考生更加理解教材内容,从而提高备考的效率。2019年税务师全新课程全新上线,助你成为税务师!更多资料,可进QQ交流群或关注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税务师考试QQ交流群                        税务师微信公众号

编辑推荐:

2019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重难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结束征意见 四大焦点受关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会计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会计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022陕西省考——行之有效,1课堂(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公告将出!历年的高竞争岗位分析

省考 |02-19 07:00

免费
2022年陕西公务员考试-百日冲刺迎省考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公告将出!历年的高竞争岗位分析

省考 |02-19 07:00

免费
2022省考政在发生——聚焦当今中国(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公告将出!历年的高竞争岗位分析

省考 |02-19 07:00

免费
2022省考周三学常识(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公告将出!历年的高竞争岗位分析

省考 |02-19 07:00

免费
备考工具
退出

会计考试<

进入频道首页

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中级会计职称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注册会计师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会计实操

会计账务 0基础/出纳实务 报税实务 实操软件 实务热点

acca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税务师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会计招聘

招聘信息 报考指南 网申报名 网申指导 笔试通知 面试通知 笔试题库 面试题库

财税法规库

政策解读 财政法规 税收法规 金融法规 经济法规 国际会计准则 审计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评估法规 考试相关法则

财经新闻

高级会计师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案例分析 经验分享

中级经济师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