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将享受新税收扶持政策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标题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将享受新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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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区范围内提出贯彻意见。
根据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呼和浩特市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将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旗县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同时,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各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逐级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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