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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保险受益人

中公财经 2020-05-29 16:18:20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枯燥而漫长,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受益人,祝大家学习愉快!

保险受益人

(1)受益人的指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存在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注意】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3)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要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5)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受益人。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现在登录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可以获得更多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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