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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及练习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公财经 2020-11-18 14:49:23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 内容
有效 实质要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规。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无效 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
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②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
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 特征 (1)撤销前已经生效,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
(4)行使有时间限制,适用于除斥期间。
种类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第三方欺诈。
撤销权 (1)性质: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撤销权人:欺诈、胁迫:受害方。
(3)行权方式: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理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除斥期间:①1年或3个月
a.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5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效力待定 特征 (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
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见代理)。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无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答案】C。

解析: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不正确;选项B属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是无效,因此选项B不选;选项C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是“按照市价”购买,是公平交易,因此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受胁迫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选题】甲欲低价购买乙收藏的一幅古画,乙不允。甲声称:若乙不售画,就公布其不雅视频。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乙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受胁迫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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