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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及练习题:代理权

中公财经 2020-11-25 11:32:33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代理权

1.代理权的滥用

类别 解释 法律效果
自己代理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效力待定,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追认。
双方代理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效,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要点 具体内容
无权代理的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要点 具体内容
(1) 效力 效力待定
(2) 相对人的
权利
催告 ①善意或恶意;
②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③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 ①善意;
②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③通知的形式。
(3) 被代理人的权利 追认权
(1个月内)
①表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表示不追认;
③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要点 具体内容
(1) 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 效力 有效
(2) 相对人的
权利
①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 其拥有撤销权
②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合同直接有效
(5) 被代理人 无主动权,只能被动接受。
【提示】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选项A属于自己代理;选项B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属于双方代理。本题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离职业务员甲持有被代理人(乙公司)的盖有印章的订奶款收据,使得相对人(订奶户)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代理权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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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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