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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重点预习章节之增值税

中公财经 2021-02-04 11:02:05

2020年税务师考试的硝烟已经逐渐散去,2021我们即将踏上新的征程,俗话说的好:“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我们在税务师的备考之路上,也应该做好预习工作。那么关于税法一究竟哪些章节是重点预习章节,税法一增值税如何学习?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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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增值税的性质及计税原理

(一)性质

1.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货物劳务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价外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广泛征集)。

(二)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13%、9%

(二)销售劳务——13%

(三)销售服务(7项)

分别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9%(转让土地使用权);6%(其他)

三、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类型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13%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绝大部分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低税率 9%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低税率货物
9%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2.销售不动产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口诀:交邮基建不租不销转土
6% 销售其他服务(按照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四、计税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二)间接计算法: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五、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税务师税法一

六、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税务师税法一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惯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13%、9%
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只要是报关进境的货物,不论来源及用途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八、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三个基本政策

税务师税法一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1.免抵退税

“免”——免征增值税;

“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九、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税务师税法一

十、征收管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考点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提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提示】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销售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更多关于税法一预习章节查看>>>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重点预习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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