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精学: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开始了,各位小伙伴们你开始学习了吗?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现在税务师每日精学每天带你学习知识点及经典例题,跟随老师学习每天进步一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每日精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知识点:
①扣除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乳、酒、油)
②扣除原理及方法
| 情形 | 计算公式 | |
| 继续生产 | 投入产出法 | 可抵进项=耗用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耗用数量=销售数量×单耗数量 |
| 成本法 | 可抵进项=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
| 参照法 | 新纳税人参照同类单耗数量或耗用率计算 | |
| 直接销售 | 可抵进项=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9%÷(1+9%) | |
| 不构成实体 | 可抵进项=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9%÷(1+9%) | |
经典例题
【考点指引】
扣除率为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乳制品加工企业2019年5月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3%。
【答案】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13%÷(1+13%)=256.81(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13%-256.81=198.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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