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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工作者招聘与录用常见问题解答

北京社会建设网 2013-08-22 16:55:00

原标题:北京社会建设网主任信箱与网上咨询问答汇编

一、关于2011年之后入职的社工落实北京户口的问题

2011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京民基发〔2011〕586号),该文件规定:“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根据该《办法》,自2011年起,社区工作者招聘相关政策由市民政局具体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关于社工招聘与录用的问题

2011年11月16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京民基发〔2011〕586号),该文件规定:“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因此,关于社区工作者招聘录用相关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关于北京市大学生社工续聘的问题

根据《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办发【2009】27号)规定,被选聘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社区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被选聘者与聘用社区所在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协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协议。

大学生社工是我市社会建设事业的宝贵财富,对于提升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委社会工委高度重视大学生社工的成长发展,要求区县、街道、社区等各级单位关心、爱护大学生社工,对于协议期满的大学生社工,要从保持社区工作队伍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安排。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社工续约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双向选择精神,建议与具体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相关问题可向所在区县社会工委及所在街道进行咨询。

四、关于社工休假、体检和生活补助等各项福利待遇的问题

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关于其他待遇指区县除按照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之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因此有关社区工作者的休假、体检、其他各类生活补贴等其他待遇问题,可向所在区县社会建设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五、关于社区工作者(大学生社工)工资提高和事业待遇的问题

社区工作者工作在最基层,承担着落实党和政府政策的重任, 是服务广大群众,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自200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文件规范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四年内已先后三次提高待遇水平,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从月均实际收入不足千元,增长到目前人均3000元左右(未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从长远上解决了工资待遇增长问题。

有关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有所差距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规定,指的是财政负担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主规定的福利待遇,也不是指社区工作者各项具体待遇项目均等同于事业单位,而是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原则上参照本人所在区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整体水平。

有些大学生社工刚刚进入社区工作,处于工作起步阶段,由于工作年限较短等原因,工资水平还比较低,但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职务年限补贴相应增加,同时如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补贴,工资待遇水平将会逐步得到提高。

六、关于北京市社工退休年龄的问题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至本届任职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退休政策由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解释。

七、关于社工证书补贴和职务年限补贴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规定,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用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八区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其他区(县)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八、关于社区工作者身份或编制的问题

2008年我市出台《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身份。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

九、关于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动工作岗位问题

关于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岗问题,目前市级尚未出台统一政策,属于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管理的问题。具体调岗手续可与区县社会建设部门进行咨询了解。

更多信息请参照:社区工作者考试报名 社区工作者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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