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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报考条件

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6-01 20:07:0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拓宽基层和生产一线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决定,组织实施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优秀工人农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事业编制人员、退役士兵中考试录用基层机关(单位)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招考对象:

(1)截至2020年6月3日,连续担任四川省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的现职人员(含在全省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中,由书记<主任>职务调整为其他常职村<社区>干部的人员)。先后担任以上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

(2)截至2020年6月3日,任职期满且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贫困村第一书记或纳入市(州)“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的非贫困村第一书记。

报考者只能选择任职地所属市(州)的相关职位。

2.面向优秀工人农民职位招考对象:

(1)优秀工人。截至2020年6月3日,在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务工单位生产经营一线工作(含从一线选拔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在我省境内企业、务工单位工作至少满3年),实绩突出,近5年受到过乡镇(街道)及以上党政群机关或用工单位表彰、表扬(奖励)的人员。

(2)优秀农民。截至2020年6月3日,在四川省农林牧渔等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农闲在外务工时间),实绩突出,近5年受到过乡镇(街道)及以上党政群机关或用工单位表彰、表扬(奖励)的人员。

报考者可选择当前工作所在市(州)职位,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市(州)职位。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招考对象:

(1)在四川参加“大学生村官”(限全省统筹选聘人员)、“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项目人员中(以下统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表现好、无不良社会反映,2020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未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特岗教师已转为正式教师报考的,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

(2)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2020年6月3日前退役且未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3)艰苦边远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和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

艰苦边远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本县(市、区)职位;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编制所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也可选择选派工作地所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

(4)2020年6月3日前退役、未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退役士兵。报考者只能选择户籍地所属市(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2.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实绩突出。

3.优秀村(社区)干部、第一书记年龄为18至40周岁(1979年3月1日至2002年6月3日期间出生),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放宽到42周岁(1977年3月1日以后出生),获得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放宽到45周岁(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优秀工人农民年龄为18至40周岁(1979年3月1日至2002年6月3日期间出生)。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士兵(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年龄为18至35周岁(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6月3日期间出生);事业编制人员为18至35周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放宽到38周岁(1981年3月1日以后出生),获得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放宽到45周岁(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4.优秀村(社区)干部、第一书记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藏区放宽到初中)。

优秀工人农民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事业编制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放宽到高中<中专>);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至少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力。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回避的规定。

9.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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