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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2-15 09:20:41

在各类考试中,有关刑法的考点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其中,正当防卫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也要学会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进行有效的区分。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

一、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征】1.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必须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分析】通过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到正当防卫不仅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它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说谁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我们才可以防卫谁;防卫意图,为保护合法权益进而实施的防守行为;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排除事前或事后防卫;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小王家中财物若干,小王发觉报警并命令猛犬咬住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小王报警成功将李某抓获。入室盗窃遭狗咬,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中公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小王放狗造成李某轻伤,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及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二、特殊正当防卫

【概念】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记忆口诀: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

【分析】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显然我们可能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造成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范围,此为特殊情况需要特殊记忆。

【试题练习】(单选)张三抢劫某出租车司机老周,用匕首刺了老周一刀,强行抢走老周的手机和财物若干后下车逃跑,老周发动汽车追赶,在张三往前跑了50米处老周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老周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

A.法令行为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中公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三实施抢劫行为,且抢劫行为未停止时老周将其撞成重伤,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三、防卫过当

【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分析】对于防卫过当的理解,用排除法记忆:情形一,实施行为明显小于我们所保护的法益为正当防卫;情形二,实行行为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情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为正当防卫;排除以上情形一、二超过必要限度则为防卫过当。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卧室财物若干。小王发觉命令狗咬住李某,狗咬住李某的脖子不放,导致李某死亡。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中公解析】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目中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小王放狗将其咬死已然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小王放狗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选A。

【小结】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方法:两步走,第一步分析实施的行为限度是否小于所保护的法益的限度,小于——正当防卫,无需再走第二步。如果大于,第二步分析是否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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