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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海南消防网 2018-08-06 09:54:13

【导语】中公消防网帮助考生了解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政策,对于正在备考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考生,还提供了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资讯。如有任何消防工程师报考方面的疑问,欢迎加入中公消防工程师交流群,关注微信公众号:xfgcsbks和广大考生一同学习进步。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支、大队,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公消〔2018〕56号)相关要求,消防总队决定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要求

(一)主要内容: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二)学时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省公安消防总队适时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一)网络教育: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登录网址为:)中的“继续教育栏目”开展。已在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并执业的消防工程师通过登录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络继续教育;未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消防工程师,需登录网址,点击“非注册人员登记”栏目进行登记并创建登录账号,创建完成后系统默认登录账号为注册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后续通过登录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继续教育。

(二)实地教育: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将依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教育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通过采取集中面授、实操培训等形式开展实地教育,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证明材料。(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掌握执业规定。各相关单位、人员要重视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内容,了解掌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执业准则以及法律责任,并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二)端正态度,提升执业水平。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继续教育,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不予以注册。注册消防工程师要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业活动。各地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辖区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依法开展执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7月4日

附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公消〔2018〕56号,2018年4月5日印发)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

第六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开展教学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第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

(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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