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信用社经济金融知识(五)
湖南农村信用社经济金融知识(五)
1、农村信用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1)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金能抵债;(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 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2、什么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答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3、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会计凭证有几种,都是什么?
信用社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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