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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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下面就对于药品管理法中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学习。
关于假药、劣药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1.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变性的;
④被污染的;
⑤应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实际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用于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以上是关于假药和劣药的区别,在医疗考试中经常会混淆,希望通过这篇内容,考生们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他们的区别,更多卫生法规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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