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
一、概述: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注意加粗部分的用词)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三、药品管理:
1.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简称毒麻精放)
2.禁止生产、配制、销售假药。按假药论处的情形:(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按劣药论处的情形:(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总结,假药会吃死人,劣药会吃坏人。)
四、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假药:(1)没收所得;(2)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撤销文件责令停产;(4)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5)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劣药: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余同假药。
以上为本章节需重点掌握的内容,其中对于假药和劣药的鉴别方面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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