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学伦理学考试资料:死亡理论
死亡这个话题可能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比较沉重,但是正确认识和看待死亡也是对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的,另外在事业单位医学伦理学的考试中也会有相应的考查要点。接下来我们就带大家认识一下死亡理论:
1.死亡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1)死亡为人体的器官、组织、细胞等的整体衰亡,生物学生命新陈代谢的停止。同时,死亡是人类个体自我存在的结束。
(2)死亡标准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传统的心肺死亡到脑死亡标准的演变。传统的医学死亡标准是心肺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为:
①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③诱导反射消失;
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
1983年,美国的医学会、律师协会、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伦理委员会等组织向美国各个州提出建议:可以采取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停止的医学标准,也可以采用整个大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丧失的医学标准。这就是说,在死亡的临床诊断上,允许实行“心死”和“脑死”的双重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多采用两个标准并存的形式。
2.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有利于科学地判定死亡,更好地维护生命的尊严;
(2)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3)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4)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主要考查脑死亡的标准,以对选题的形式出现较多,应注意重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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