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卫生法规考试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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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针对其中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一个综合汇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 重大传染病疫情 | 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 |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
|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 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的健康事件 | 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 Ⅰ级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红色 |
| Ⅱ级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橙色 |
| Ⅲ级 |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黄色 |
| Ⅳ级 |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蓝色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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