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你知多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在实践中我们也常听说医疗事故,但也有很多是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那究竟有哪些是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呢?也许你心中对此也存在疑惑。为此,小编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给大家说一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比如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比如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例如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或者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等原因而导致疾病延迟痊愈甚至恶化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情况中,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措施而发生的不良后果。
以上就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接下来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考考大家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案例:41岁的魏女士怀孕35周,2021年3月31日转到一家三甲医院就诊,检查为重度妊高症,定于4月4日做剖宫手术。4月3日,患者及家属签字要求:“明天坚决不做手术,一切后果由我自己负责。”4月8日,医生再次向魏女士交待可能造成胎死宫内的后果,但又一次遭到患者和家属拒绝,经医生反复劝告,4月9日,孕妇和家属同意第二天做剖宫术终止妊娠,但第二天清晨护士给孕妇插尿管时,孕妇突然呼吸困难,上午8时该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相信大家都能判断出这宗案例最终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我们上面讲的六种情况下不属医疗事故,其中有一条就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大家掌握的不错,那本期内容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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