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重点考点: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对于我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来说,身上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所以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规制度,在法规范围内开展我们的诊疗活动以约束自身。如果一旦违反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就需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生都可以从以下行为惩罚中警醒自我:
第一种情况,如果医生出现以下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行为更加严重,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以及违反上述七项执业规则和泄漏患者隐私而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帅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种情况,如果情节更加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类刑事责任在《母婴保健法》中也有规定。
(4)《执业医师法》还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也能知道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就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赔钱)→行政责任(吊销证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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