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重点考点:《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
2018年的夏天,一部名为《我不是药神》的电影赚足了观众的眼泪,故事讲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独家代理商的故事。这部电影的动人之处,就在于他并不是虚构故事,而是有真实原型存在的。
电影男主角的原型叫陆勇,是一位针织品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确诊患有慢粒白血病,并开始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宁”抗癌药。当时的药价23500元一盒,一盒只够吃一个月。2004年6月,陆勇偶然得知印度药厂生产“格列卫”仿制药,药效几乎相同,售价仅2000元(2014年9月,这款仿制药的团购价降到200元一盒)。陆勇在病友群分享了这条信息,反响强烈。他开始为数千病友免费代购药品,并网购信用卡,作为印度公司收款账户。陆勇的行为减轻了病友沉重的经济负担,更让病友看到了生命的希望。
剧中争议最大的点就是“印度格列宁”到底是不是假药,一个能治病的假药,到底还假不假?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我们国家《药品管理法》中对于假药、劣药的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而陆勇就违反了上述条例中“禁止使用售卖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这一规定,因此被警方逮捕。《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勇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三百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法院免除陆勇的刑事处罚。陆勇的律师认为,陆勇网购信用卡确实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陆勇代购药品并不谋利,属于购买假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5年1月,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陆勇被释放。不论是陆勇还是程勇,我都十足地敬佩。他的义举给病患家庭带来希望,给生命带来希望。但真正能解决问题的不是一个陆勇或程勇,而是体制的改革与进步。
正如片末字幕庄重地写道:治疗慢粒白血病的正版药已经列入国家医保。慢粒白血病从2002年存活率的30%上升到2018年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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